<dianliang.com>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每年都会受理大量的离婚案件。2002年收297件,结292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61件,占结案数的55.13%;2003年收356件,结357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10件,占结案数的58.82%;2004年收335件,结336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87件,占结案数的55.65%;2005年1-8月份收282件,结235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29件,占结案数的54.89%。自2002年至今,仅我院就解除687个家庭的婚姻关系。
二、离婚原因
经对2004年本院所结离婚案件的阅卷分析统计:
1、离婚者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离婚人数占35.62%,30-40岁之间离婚人数占55.62%,40-50岁离婚人数占6.88%,50岁以上离婚人数占1.88%。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中青年离婚现象比较突出。
2、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引发离婚的占21.79%。离婚者身份为:农民占离婚人数的67.92%,无业人员和下岗工人占16.35%,事业单位(主要为教师和医生)占离婚人数的5.03%,机关干部占离婚人数的1.25%,其他占离婚人数的9.43%。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农民和收入不稳定以及低收入家庭矛盾比较突出。
3、由于双方均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时间少,缺乏理解和沟通而引发离婚的占12.82%。如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1995年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各自外出务工,彼此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漠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由于一方长期外出,又不与家庭联系,漠视家庭责任和夫妻感情而引发离婚占8.97%。如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被告曹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从未与家人联系,显已对家庭漠不关心。
5、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而离婚的占18.58%。如原告唐某与被告杜某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原告曾要求解除婚约,因双方在经济赔偿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于2002年10月外出务工后,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
6、婚姻基础好,但婚后不注重培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李某与被告束某于1992年10月相识恋爱,1993年结婚,1994年生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02年正月外出务工,被告与同年到外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感情破裂。
7、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方某与被告檀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与另一女子恋爱,并将该女子带回家与原告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后,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
8、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占3.84%。如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双方于1983年登记结婚,一开始,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经双方商量,原告到上海学习舞蹈,学成归来后,原告办舞蹈班,从事舞蹈教育,2003年11月原告同学员聚餐,被告产生猜疑,双方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原告身体轻微伤。事后,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不予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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