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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类院校录取规则

    高考频道  更新时间: 2006-12-21   保存本文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一)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工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委统一组织各高等体育院校(系、科)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体育专业录取新生的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委根据考生的文化、体育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数的1∶1.5以内的原则划定。凡达到体育、文化控制分数的考生的档案材料,分批以第一志愿提供学校审录,但最多不超过录取数的1.5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实行监督。体育生物科学、体育保健康复专业和警察体育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与理工类相同,体育管理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与理工类或文史类相同。

      体育学院本科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得低于本地区理工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其中基础理论系、体育管理专业、中医骨伤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与本地区理工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相同。专科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低于本地区理工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0%。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体育系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低于本地区理工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专科不低于70%。

      (二)录取原则

      录取时按专业成绩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专科分两批单独提前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运动训练专业、推荐生及运动员专修班实行单独招生,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

      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办法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体育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和体育考试综合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项成绩突出、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一般可适当放宽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其他考生在参考前3年以内(2001年9月1日以后),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原国家教委、中国中学生体协,省教委、省体委、省学生体协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或省、地中学生比赛,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者,文化成绩可加20~30分;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文化成绩可加35~50分。其运动项目及运动成绩和加分资格,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测试与认定。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考生、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表彰的三好学生、教师子女考生,其文考成绩可在部分专业实施加分录取政策。

      在录取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除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考生和其他按规定应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累加一项最高额加分照顾外,其他考生均不累加,只能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照顾。

      各体育院校(系)在招生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录取一定比例的女生,若女生上线人数不足录取数,经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酌情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体育院校(系)还按一定比例招收定向生、预科生和少数特招生,具体招生优惠政策请向当地招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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