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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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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月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滞纳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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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上限 |
下限 |
单位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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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5000元 |
620元 |
10%-12% |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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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21% |
8%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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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9% |
2% 5元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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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2% |
1%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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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0.5%-2% |
0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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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0.8% |
0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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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 |
(上年度在职员工总人数×1.5%-现有残疾人员工人数)× |
0 |
5‰每天 | ||||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在10%-12%幅度内确定。
2. 养老保险
●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 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合。
3. 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求助费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缴纳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费。由首次参保单位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在职职工200元/人,退休职工300元/人。
4. 生育保险
●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除责令其期限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款项额 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