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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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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月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滞纳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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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上限 |
下限 |
单位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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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7% |
7% |
3‰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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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22% |
8%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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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12% |
2%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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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2% |
1%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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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0.6%-1.7% |
0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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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0.5% |
0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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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 |
(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6%-已有残疾人职工人数)× |
0 |
5‰每天 | ||||
其它说明和补充
1.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 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的,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缴纳,缴纳比例为1%--8%
●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2. 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中,缴费基数的4%计入个人账户。
●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的,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自行决定是否缴纳。
● 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比例通过与社保局协商确定。
●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其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当年记帐额的50%
●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3.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的0.5%的基础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浮动费率上浮五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