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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求职指南频道  更新时间: 2006-11-17   http://www.chinahrlab.com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7%

    7%

    3‰每天

    养老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2%

    8%

    2‰每天

    医疗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12%

    2%

    2‰每天

    失业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6%-1.7%

    0

    2‰每天

    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5%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6%-已有残疾人职工人数)×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0

    5‰每天

    其它说明和补充

    1.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 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的,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缴纳,缴纳比例为1%--8%

    ●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2. 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中,缴费基数的4%计入个人账户。

    ●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的,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自行决定是否缴纳。

    ● 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比例通过与社保局协商确定。

    ●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其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当年记帐额的50%

    ●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3.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的0.5%的基础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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