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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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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月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滞纳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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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上限 |
下限 |
单位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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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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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20% |
8%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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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8% |
2% 5元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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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和被缴费人当月工资 |
无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2% |
1%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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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
0.5%-2% |
0 |
2‰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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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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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 |
单位职员总人数×1.5%-现有残疾人员工人数)× |
0 |
5‰每天 | ||||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自2004年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5%调至各8%,最高比例不超过各15%。
2. 养老保险
●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7%提高到8%。市级统筹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2%降低到2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0%;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区级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职业单位,缴费比例高于20%的(不含20%),下调1个百分点;等于20%的,维持该比例不变。
3. 医疗保险
●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失业保险
●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事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