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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点必须写进劳动合同

    求职指南  更新时间: 2007-12-25   保存本文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记者从东莞市劳动局了解到,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文本将有所变化,目前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正在预备之中;今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及职业危害防护将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工厂搬迁惹出纠纷

      “在东莞,企业搬迁很常见,员工不愿随厂搬迁又想要经济补偿金。企业则认为,员工不愿到新厂上班,企业就不该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因此引发不少纠纷。”据市劳动局有关人士介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年就曾仲裁了几起这类案件。如东莞市大岭山横纲家具厂整体搬迁至寮步并更名为寮步锐思家具厂,有70名工人不愿意去新厂,并要求厂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而企业方面则称,已为工人预备了进入新厂的一切入职手续以及工卡、饭卡等,希望老员工能进入新厂工作。企业没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部门协调无果,这70名工人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与此案类似,东莞东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决定将公司并入东莞嘉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东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30名工人在和厂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给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必备条款增至九项据东莞市劳动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将成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工厂地点搬迁在东莞很常见。有些企业搬迁后,又提供厂车,在原工作地点接送工人到新地点上下班,使工人的生活条件及子女上学不受影响,并且给予工人原厂待遇等。这种情况下,工人则应该服从厂方安排。

      该人士还表示,假如新旧工作地点相隔很远,企业又不能提供后续服务,工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及出现影响子女读书等问题,经企业和工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可视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必备款项增加到9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市劳动局有关人士透露,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正在预备之中。

      自订合同必须合法

      东莞市的劳动合同文本发生变化后,企业是不是一定要使用《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文本呢?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治理规定》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

      据了解,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使用的《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是市劳动局参照省劳动合同文本,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制定的。但市劳动局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

      同时,用人单位自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使用,相关条款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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