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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通知

    考研频道  更新时间: 2007-03-27   http://www.chinahrlab.com

    学位办[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自1997年以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作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适应了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受到了用人部门和广大在职人员的欢迎,对于专业学位教育的积极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精神,进一步满足国家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积极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对其招考、录取等环节进行改革,使之逐渐规范化、制度化,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200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学位类别

    200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学位类别为: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入学报名及考试工作

    (一)报考资格

    在职人员报考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应具备的资格,详见附件二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的具体要求。

    报考资格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2年7月31日。

    (二)考生报名及考试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者领取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可在招收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www.cdgdc.edu.cn),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后,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考生持已经资格审查过的资格审查表到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间为2002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考生可在培养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报考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三)入学考试科目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入学考试科目详见附件二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的具体要求。其中,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科目的考试,不分学位类别,同一试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四)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于2002年10月19日、20日举行。考务工作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有关各科联考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及协调由“中心”另行通知。

    三、录取工作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培养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文下达的录取限额。其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十所大学的录取人数,及部分办学质量较高、声誉较好的培养单位在部分专业学位类别的录取人数,由本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行确定(各培养单位200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限额见附件一)。

    (二)各培养单位录取工作结束后,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信息采集系统”(有关该系统使用方式另行通知),将录取名单及其打印输出件和录取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考生报名情况、考试情况、录取办法及执行情况等),于2003年2月底前分别送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本类别专业学位的生源质量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录取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再分别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培养单位须对本单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招收办法和录取政策进行专门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办法,树立品牌意识,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生源质量。同时,注意与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

    四、其他事宜

    (一)各培养单位的报考录取比、录取考生的平均分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等录取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报考录取比、平均录取分数、最低录取分数排名靠后的培养单位和入学联考成绩偏低的学生,将由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培养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质量跟踪。对不能保证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培养单位,将予以相应的处理。对生源和培养质量较好的培养单位,其录取限额将由或继续由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自主确定。

    (二)各培养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培养工作。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同学校其他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是入学渠道不同,都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形式,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在师资配备、教学管理等方面严格标准,确保培养质量。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培养单位累计学习时间,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培养单位应为西部地区培养专业学位人才做贡献。西部地区考生的录取情况单独统计。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和各专业学位类别报考资格,制定推荐标准,积极做好推荐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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