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问:什么是国家赔偿?
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合法权益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救济。国家赔偿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第二,国家赔偿责任产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赔偿责任,必须是违法行为。
106.问: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何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推动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依法行政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宪法原则,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
(2)国家赔偿法是人权保障法,对于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07.问: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委托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范围以内所为的行为,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假冒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假冒者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要件。并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产生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的行为都能构成国家赔偿,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合法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不是国家赔偿。
(3)结果要件。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特定、现实、直接的损失,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结果要件。国家只对因违法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以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能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只有上述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08.问:判断一个职务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哪些标准?
答:(1)职权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以内实施才是合法的,如果超越法定权限,则是违法行为。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错误,该职务行为就是违法的。
(3)程序是否合法。在实体合法,但程序违法的前提下,职务行为同样违法。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如果职务行为是在没有搞清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那么该职务行为就是违法的。
(5)是否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违法除指违反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诸如诚实信用、尊重人权、尽合理注意原则等法律原则。
109.问: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有哪些区别?
答: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在没有侵权行为和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合法的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弥补。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主要有:
(1)前提、原因不同。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国家补偿以国家及其公务员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并无主观过错为前提和发生原因。
(2)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之后进行的,而国家补偿既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后进行。
(3)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做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110.问:哪些事项,受害人不能援引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
答:(1)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立法行为。立法行为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等活动。
(3)军事行为。军事行为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而适用其他的特别规定。
(4)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种损害,受害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者从自有资金中支付赔偿费用。
111.问: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类是事实行为。具体表现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12.问: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并非一切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然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