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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行政诉讼制度
chinahrlab.com  最后更新  2007-10-24

89.问: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救济,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在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全部过程。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一种外部救济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司法救济制度。
90.问: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具有的特点是什么?
答:与其他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解决的任务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2)审理的对象不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3)当事人的结构不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
(4)审理的方式及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91.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答:(1)我国是在普通法院即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
(2)被告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国外有些国家允许行政机关起诉行政管理相对人。
(3)司法审查的范围还比较窄。国外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院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我国目前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还没有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力。
92.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1)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2)起诉人必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必须符合有关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4)必须有明确且适格(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
(5)必须经过了法定的前置程序。
(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提起诉讼。
(7)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8)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93.问: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94.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95.问:哪些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6.问: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由谁提起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以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97.问: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终止的的,由谁提起诉讼?
答: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98.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9.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有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6)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7)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8)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
(9)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除上述一般原则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必须遵循以下特殊原则:
(1)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2)被诉行政机关对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00.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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