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回避权;了解权;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答辩权;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陈述权;质证权;提出异议权;反对抗议权;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权;改变被诉行为权(此项权利属于被告专有);撤回起诉权(此项权利属于原告专有);上诉权和撤回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按时提交诉讼文书;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统一指挥;不得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101.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哪些正当程序规则?
答:(1)任何人都不能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法院必须确保当事人双方处于对等地位。
(3)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
(4)法院必须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驳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5)裁判必须根据庭审的事实作出。
(6)裁判必须说明理由。
(7)诉讼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高度的透明。
102.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答: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03.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发布的规章。
104.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吗?
答:可以。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