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为实施的监督,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77.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1)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复议程序比较简化,对行政决定不服,只需递交申请书甚至向复议机关口头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记录即可;而行政诉讼却要求起诉人必须递交起诉状。
(2)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则实行开庭审理制度。
(3)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制。
(4)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用交纳申请费等费用,只要递交申请复议书即可启动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交纳诉讼费等费用。
78.问: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合法原则。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复议机关复议案件时必须按照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进行严格公正地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必须公允、合理。
(3)公开原则。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4)及时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5)便民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目的。
(6)有错必纠原则。该原则要求:1)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予以及时纠正;2)有权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
(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是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8)司法最终原则,也称救济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但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最终裁决外并不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79.问: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诉,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80.问: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职能?
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复议机关的委托,只能用复议机关的名义而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复议活动。行政复议机构有以下几种职能: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对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决定予以受理的行为。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5)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
(6)应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1.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2.问: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83.问: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类。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规章)。但应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严格地讲,它不是一种行政复议活动,而是由行政复议引发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