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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行政复议制度

    公务员考试  更新时间: 2007-10-24   保存本文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84.问: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1)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果现有法律的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按60日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格。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指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行为作出行政机关。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6)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定,即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均可。
    85.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1)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实行“垂直复议”原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6.问: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7.问: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时自行取证。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
    88.问: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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