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反映、总结和升华。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观点的形成时期。
(2)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的时期。这一阶段,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法律的作用由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上,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3)从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标志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4)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五大。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过程中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阶段。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并且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有哪些?
答:(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法制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2)深化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3)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辨证关系。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3.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问: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答: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5.问: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答: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表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治。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法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中具有重大意义。
6.问:依法治国的核心与目标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问: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答:党通过领导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党的政策之所以能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在于两者都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于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有很大区别,政策无法代替法律。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需要党的政策来指导,党的政策需要社会主义法来实现。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9.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什么?
答: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10.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1.问:法有哪些特征?
答:(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6)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
12.问: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在法的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法律原则是制定或实施法律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法理原则两大类。
13.问: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条件。条件又称假定或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是法律规范要素的条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