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模式。模式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允许作些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24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应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如《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的“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不应该做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后果。后果又称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行为时,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奖励和保护等。二类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14.问:什么是授权性规范?
答: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规范。授权性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关于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权的规范。如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等;二是关于授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某种权利的规范。针对公民、法人的授权性规范与针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有所不同。授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权利主体自身,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15.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7)国际条约。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6.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婚姻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7.问:行政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典,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数量众多。
18.问:如何理解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答: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指的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终止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法律自然失去效力;以新的法律的颁行取代原有法律并在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法律废止;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终止效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的本法生效期限届满,该法自然终止效力;由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
3)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凡适用的,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刑法的适用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