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事局
保定市公安局
关于县(市)公安局招录国家公务员
(人民警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县市公安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的通知》(冀人字[2006]26号)、省人事厅《关于各市招录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6]10号),为保证全市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试组织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本次招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本次招录工作。
组 长:张 莹(市人事局局长)
副组长:孙庆喜(市人事局调研员)
张五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赵福兴(市人事局录用聘用调配处处长)
范立新(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长)
张凤利(市人事局录用聘用调配处主任科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庆喜同志担任。
二、招录计划
省下达我市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31名。其中市区24名,县级7名。
三、招录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录用计划择优录用。
四、招录范围和对象
2006届及以前我省生源的普通类全日制公安部属公安警察院校和省内公安警察院校公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专毕业生仅限于我市生源,大专以上毕业生可跨市报考。
五、招录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并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
(二)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1.0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四)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叛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受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六、报考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2006年3月10日—13日在市人事局会议室,招录办公室组织公安机关招录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二)笔试。2006年4月1日全省统一时间进行。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每门满分100分。试题和阅卷由省人事厅负责,考试成绩合格线,由省人事厅确定。
(三)体能测评。时间:4月25日。按照招录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试共4项内容,总分为400分,体能测评最低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和公安厅划定。
(四)面试。时间:5月13日—14日。全省统一时间,统一面试题本。对体能测评成绩合格人员和公安部属警察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合格人员,根据面试成绩和录用计划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比例内末位出现面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全省统一时间于5月25日进行。参加体检人员须于当日早晨7点空腹到市公安局门前集合,统一到指定医院封闭式体检。
(六)政审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市公安局组织政审考核。
(七)审批录用。市人事局、公安局对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后,报省公安厅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员报省人事厅备案。最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经批准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和评授警衔。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这次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人事厅、省公安厅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为此,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安排,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政策、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四公开,广泛接受监督。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狠抓考风考纪。对违反录用政策和人事纪律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二00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