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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保障职工生命线

    求职指南  更新时间: 2006-11-23   保存本文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7月12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9月1日开始执行。我省各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得到了大幅提高,有部分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到甚至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到六成。这无疑是广大企业职工的最大福音。7月13日,南方日报以几乎整版的篇幅登载了这一消息,既介绍了相关标准,又有专家视点和领导访谈,为这一新标准的出台作了很好的宣传。但是,新标准出台只是为保障职工利益提供了一个依据,而只有使这一标准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才能够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为了使广大职工的利益能得到到切实保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点厘清“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细节。

      首先,必须明确概念: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食宿费等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

      其次,计件工资加班费不能按计时算。《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金额和计件单价,并给予公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工资。因此,在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公司,在星期六日加班的,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根据职工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的200%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再次,1个月=21.92天,一天=8小时,最低月工资与最低小时工资是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最低月工资与最低日工资之分,这便给了某些不良雇主钻空子的机会。职工最低标准工资是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还是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以梅州为例,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最低日工资是500/30=16.67元/日,而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最低日工资是2.99*8=23.92元/日,相去甚远。也许有人会认为,标准中的最低月工资是按一个月21.92天计算的,最低月工资与最低小时工资是统一的。可又有多少雇主会认同一个月的工作日是21.9天的规定,没有把一个月变成32天还算是不错的了。有多少雇主不是只让职工月休一两天,而且天天还加几个小时班的,特别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一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比比皆是。因此,1个月=21.92天,一天=8小时,不能随便加班,一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一个月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的细节最是要让雇主和职工明白,让雇主遵守,给职工维权。

      二、工会、劳动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监督力度,切实为职工维好权。

      工会、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贯彻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宣传活动,帮助广大职工全面了解和掌握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内容和自己应享有权利,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用工。

      工会要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要深入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了解掌握他们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思想动态,积极反映他们的意愿要求。

      劳动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规范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有效地制止企业随意制造劳动定额,意压低工人工资甚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建立惩罚制度,严格执罚。劳动部门应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发现企业有支付职工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部门应责令其补齐,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不进行整改的劳动部门应对其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应从重处罚。

      三、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应将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为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情况的重点来进行执法检查,建立执法检查的有效机制,并将之长期坚持下去。

      四、建立健全职工的维权保障机制。建立职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鼓励职工投诉,保障投诉人权益。特别是工会、劳动部门,在认真研究,制订出一项切实可行的职工维权保障机制,切实将勇于投诉的职工保护起来,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使其不因投诉而受雇主打击报复或因此失去工作。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是对广大职工的福音,虽然在当今我国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要把它真正贯彻落实尚有少难度,但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得到唤醒的情况下,这一造福广大职工的制度将会得到逐步落实,职工的权益将会得到切实的保护。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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