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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求职指南  更新时间: 2007-11-11   保存本文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促进就业,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颁布《规定》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需要。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设立专章,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及时制定出台了《规定》,与《就业促进法》同时施行,以便及时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
       
          其次,颁布《规定》是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就业促进法》首次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2000年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已不能适应,需要尽快做出调整。因此劳动保障部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中 “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
       
          第三,颁布《规定》是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形成今后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7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以及招用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第三,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
       
          第四,明确了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第五,明确了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第六,完善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了就业登记的执行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了失业登记的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三、《规定》的突出特点
       
          《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都做了进一步完善,有许多特点:
       
          一是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如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规定》对此还设置了处罚条款。
       
          二是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对公共就业服务的原则规定,以及近年来工作中的新发展,《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落实免费就业服务项目,充实职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并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三是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规定》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对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援助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四是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定》明确,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凭登记证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为加强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衔接,《规定》将备案程序作为就业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使用工备案工作与就业登记工作有效整合。为使失业登记工作更符合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将失业人员尽量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规定》的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部将同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定》,完善相关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制定贯彻落实措施。通过组织劳动保障系统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规定》的实施工作进行部署,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制定配套规章。组织各地根据《规定》新的要求和提法,修改完善本地劳动力市场与职业介绍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统一到《规定》的口径上来。通过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和劳动者的求职就业行为。
       
          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重点监察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机构中介过程中的欺诈求职者行为、就业歧视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措施,提高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认知度,提高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服务的意识,为《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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