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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考试计划将作部分调整

    自考频道  更新时间: 2006-12-25   保存本文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更具人文精神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本市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简称“原计划”)将作适当调整。

    一、增加“公共关系学”一门必考课程及“老年护理学”和“康复护理学”两门选考课程。

    二、将原计划中的“公共外语”、“社区护理学(一)”、“急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二)”四门必考课程改为选考课程。

    上述调整自2007年起执行。

    新修订的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100702)考试计划如下表(简称:新计划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4

    含上机考核(0019)2学分

    4

    0182

    公共关系学

    4

    5

    3005

    护理教育导论

    5

    6

    3006

    护理管理学

    5

    7

    3008

    护理学研究

    5

    8

    3009

    精神障碍护理学

    5

    9

    3200

    预防医学(二)

    6

    10

    3201

    护理学导论

    5

    11

    3202

    内科护理学(二)

    5

    12

    0015

    英语(二)

    14

    公共外语任选考一门。若不选考公共外语者,须加考其他选考课程,补足14学分。

    0016

    日语(二)

    13

    3004

    社区护理学(一)

    5

    四选一课程

    14

    3007

    急救护理学

    5

    15

    4435

    老年护理学

    5

    16

    4436

    康复护理学

    5

    17

    3010

    妇产科护理学(二)

    5

    三选一课程

    18

    3011

    儿科护理学(二)

    5

    19

    3203

    外科护理学(二)

    5

    临床实习

    不计学分,临床实习3个月并考核。

    6999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需答辩。

    毕业总学分

    ≥73

    考试课程(不含毕业论文)不得少于14

    注:1.序号1~11为必考课程;序号12为选考课程,不考此课程者须加考序号13~19的选考课程中未选考过的课程以补足14学分;序号13~16为限定选考课程,考生须在这四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序号17~19为限定选考课程,考生须在这三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

    2.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条件: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临床护士、护士学校的本专业教师以及护理管理干部。报考资格由市卫生局审核。

    3.临床实习必须在综合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集中进行。

    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新增的两门限定选考课程的课程说明如下:

    1.老年护理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护理、安全问题、心理卫生、健康教育以及老年期常见疾病的护理与康复等。其中增加了老年护理体系的构建、老年健康教育等内容。

    2.康复护理学

    重点介绍康复护理概论、常见伤病的康复及护理、性功能障碍的康复及护理等。

    考虑到该专业新、老考试计划的衔接与平稳过渡,市自考办已制订了相应的过渡办法,具体如下:

    1.至2006年底前,参加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所有考生仍按原计划报考和毕业(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74学分,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

    2.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7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9的课程)中4门原计划所设课程且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在新计划的“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中任选1门报考,且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其他限定选考课程。

    3.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7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9的课程)中3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其他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

    4.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4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6的课程)中2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该4门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且必须至少选考1门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另外3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7~19的课程)。同样,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3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7~19的课程)中2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该3门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且必须至少选考1门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另外4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6的课程)。

    5.自2007年起,所有考生在报考该专业的过程中,除上述过渡办法中所涉及的情况(见上述2~4点)外,必须严格按新计划中的课程设置要求报考和毕业(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73学分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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