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市高教自考“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从2003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为“律师”专业(本科段)。现就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及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专业本科层次的新、老考试计划中相同(近)课程(含毕业论文)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新计划执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报考律师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但无及格课程考籍者]必须全部按新计划(见附件右列)报考。此前已取得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应按本专业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见附件)中的“新计划”报考,已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可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加考课程均按新计划的规定实施:
1、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法学类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
2、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法学类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
(0211)
法理学(一)(7)、(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7)、(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7)
四门课程。
四、至2002年12月31日,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考生仍按原计划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71学分;自2003年上半年起,律师专业(本科段)的所有考生将全部按新计划(老考生含对应课程)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69学分。独立本科段的分类加考课程按新计划执行。已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含原计划分类加考课程)可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详见附件)。
附件:原“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与新“律师”专业(本科段)考试计划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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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计 划 |
新 计 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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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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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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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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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毛泽东思想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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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
毛泽东思想概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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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外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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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外语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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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执业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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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
律师执业概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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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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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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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知识产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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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
知识产权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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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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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 |
合同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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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据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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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
证据法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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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际贸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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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6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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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际投资法 |
4 |
0249 |
国际私法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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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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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5 |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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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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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
司法鉴定概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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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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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 |
国际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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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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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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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国法制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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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场竞争法概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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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3)、公司法 (4)、劳动法 (4) 三门课程的对应办法见说明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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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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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
需答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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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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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门 | ||||
说明:
①序号1-10为对应课程;序号11-14右列为新计划课程;序号15、16左列为原计划课程。
②2002年底前,已通过序号15,16左列原计划课程者,可分别任意顶替序号11-14右列一门新计划课程。
③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金融法(一)(4)、税法(3)、公司法(4)、劳动法(4)四门课程
(已通过原免考外语的加考课程金融法以及原计划中所设置的税法、公司法、劳动法课程者需对应顶替)。不免考外语的考生在2002年底前已通过原计划所设置的税法(3)、公司法(4)、劳动法(4)课程者,则可分别任意顶替序号11-14右列一门新计划课程
(学分将按原通过课程的学分计)。
④原免考外语的考生在2002年底前已通过原免考外语的加考课程[保险法(3)、房地产法(3)、会计法与审计法(4)]者,可分别任意顶替序号11-14右列一门新计划课程
(学分将按原通过课程的学分计);若该类考生中2002年起改为不免考外语者,其已通过的上述三门原免考外语的加考课程不能顶替新计划课程。
⑤表中“学分”左、右列分别注明,左列空缺者2003年起统一以右列新计划为准。毕业所须课程门次或学分未达标者可任意选考序号11-14右列新计划课程以补足门次或学分。
⑥本专业原计划分类加考课程与新计划分类加考课程对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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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划分类加考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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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理学 (二) |
法理学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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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学 |
刑法原理与实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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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学 |
民法原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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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事诉讼法学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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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宪法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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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2年底前已通过原加考课程A、B、C、D左列课程者,可分别对应顶替新加考课程A、B、C、D右列课程;2002年底前已通过原加考课程E者,在新、老加考课程A、B、C、D一一对应顶替的前提下仍未满足达标所须加考课程门次的,可顶替余下的任意一门新加考课程;2002年底前已通过原加考课程A-E五门课程或其中任意四门课程者,可不再报考新计划加考课程。
摘自 自学考试指南
